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数据产权界定研究
2021-01-16汪琼欣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汪琼欣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一、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明晰数据产权
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新经济资源,并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被首次置于生产要素之列。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制度,进一步加强数据资源整合与安全保护,实现社会数据资源价值的提升。与此同时,数据产权作为数据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对数据要素市场化和数据安全维护都至关重要。换言之,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面临的首要障碍,便是处于模糊状态的数据产权界定。
数据产权界定的复杂性首先来源于数据的特殊性。一方面,数据的非消耗性、非竞争性使传统的科斯产权定理无法直接适用,多数研究者认为,应当将数据产权与传统物权、知识产权相区别,以最大化数据资源价值为目标,扩大利用数据资源的主体范围,产生更大的社会总体福利。因此,难以将数据产权划定在已有的物权、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内。另一方面,从数据本身的特性来看,类型繁多(high-variety)、容量大(high-volume)、处理速度快(high-velocity)的3V属性[1]导致数据在产生、收集、使用各环节呈现爆炸式的规模增长,在此过程中涉及的数据生产者、收集处理者、使用者、控制者等多方主体则出现了更为复杂多样的利益交叉,尤其是在数据产业巨大市场利益的驱动下,数据稀有价值不断体现,数据产业链的各主体更是纷争不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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