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执法案例谈燃气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管
2021-01-16王永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上海计量测试 2021年6期
王永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0 引言
近期实施的新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相关规定,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受到关注。按照新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该项要求指明了责任主体,并明确将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过程为:当可燃气体泄漏,周围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探测器内置的传感器能够对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产生响应,并产生与其浓度大小相关的电信号。信号经放大和计算后显示气体浓度,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预定的报警值,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本文根据一起具体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执法案例,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阐述两个问题:一是监管内容和产品特性;二是问题和应对。
1 监管内容和产品特性
1.1 监管内容
1)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报告,推动生产企业自查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使产品达标;通过对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方式通常结合运用。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适用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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