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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2021-01-16段甜甜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段甜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建筑用砂需求日益增大,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采砂行为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非法采砂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水域管理秩序,而且危害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1]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规制非法采砂行为的主要手段,但相比非法采砂活动攫取的高额经济收益,行政处罚力度明显过轻,低廉的违法成本致使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针对非法采砂行为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理论上将其适度纳入刑事规制并无较大障碍,且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铺垫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问题在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该行为的刑法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在非法采砂行为应该入刑的前提下,应以何种形式将其纳入刑法规制产生了不同意见。

部分观点认为,非法采砂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本身就应该解释到非法采矿罪中。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单独的非法采砂罪。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显示出“非法采砂”刑事规制路径的分歧。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2016 年《解释》”),该解释通过扩大适用非法采矿罪的方式明确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定性,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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