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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定
——对“盱眙龙虾”侵权64份裁判文书的梳理

2021-01-15胡枚玲卞辰冉

关键词:盱眙龙虾产地

胡枚玲, 卞辰冉

(淮阴师范学院 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例侵权的认定则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引起了理论以及实务界较大的关注。2004年,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注册了特定图文的“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此商标证明龙虾来源于江苏省盱眙区域且具备特定品质。在“盱眙龙虾”商标获批全国第一例动物类原产地证明商标后,其品牌价值得到快速提升。2009年,“盱眙龙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正是缘于品牌所带来的可观的商业价值,因而在实践中,许多没有经过授权的商家也开始以“盱眙龙虾”商标或相似图形、有关文字进行宣传、销售,引发了不少“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纠纷。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议主要是:(1)能否将产地作为侵权判定的标准;(2)销售者造成公众对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准或者对销售商品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具有特定联系以及联系程度的标准;(3)产地以及质量相符但未向权利人申请注册的产品能否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关键。这些问题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同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以“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为例,通过梳理分析,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边界,深入探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以及地理标志商标的合理使用方式,从而可以使经营者避免误用商标,以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的梳理分析

作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64个案例。这些案例的时间跨度从2014年至2019年(见图1),地域涵盖江苏、上海、北京、浙江等省份。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2014年,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这一年,我国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新《商标法》开始实施,权利人的商标权保护意识增强,商标侵权案件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在大幅度下降后又有了一个明显的增长,然后又呈逐渐下降趋势。可见,之前大量的商标侵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法院判决,商标(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图1 “盱眙龙虾”商标侵权案例时间分布图

这64起案件中,有2起案件基于庭外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缘由,原告选择了撤诉,占比3.1%;有9起一审案件的被告提起了上诉,占比14%;有12起案件败诉,占比19%,其中7起案件是在原、被告上诉后进入二审被判败诉的(见图2)。经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存在争议。这表明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合理使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

图2 “盱眙龙虾”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结果

上述64起侵权案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未经盱眙龙虾协会许可即使用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字牌,使用“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特定的图形、文字、拼音等组合图形,销售来自或非来自盱眙的龙虾产品;二是使用与盱眙龙虾协会注册的“盱眙龙虾”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文字、拼音等组合图形,误导消费者将销售产品与涉案商标产品联系起来,使公众产生混淆;三是商家在店招标注“盱眙龙虾”或“正宗盱眙龙虾”中文汉字,店内没有使用与盱眙龙虾协会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圆形图文标识及图形文字组合。

对于第一类案件,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得到“盱眙龙虾”协会的授权,如果没有得到授权,则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类案件,则需要判定被诉商标与“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一致,判断其相似性及混淆的可能性;对于第三类案件是否侵权以及侵权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争议,类似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可见,第一类案件的侵权标准容易把握,第二类案件中误导消费者或使其混淆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类案件的认定标准争议较大,需要深入分析,下面对此展开讨论。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消费者产生错误判断的标准仍不明晰

《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据此,“相近似”“误导消费者”“易造成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似性的判断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主要在于对被诉商标与注册商标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整体与主要部分比对,同时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商标的显著性与驰名度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颁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不仅细化了近似性的判断标准,也进一步明确了混淆性的判断方法,可以考虑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我们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判定,也需要考虑商标的相似性以及混淆的可能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是指相关公众对于商品产地以及因特定产地而具有的特定品质特征的混淆,并不是对商品具体提供者产生混淆[1]。混淆的可能性并不是一定要造成混淆的事实。在实践中,如何对公众的关注度和认知程度进行判断,是否要结合消费场所进行判断,以及权利人对商标知名度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定还不明晰,这给侵权的判定带来了困难。

(二)合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未经授权直接使用盱眙龙虾协会持有的“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的图形、文字及拼音的组合或近似图形组合,无论龙虾的产地是否来自盱眙,都会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2014)钟知民初字第0032号盱眙龙虾协会与梅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从梅某某在店内广告宣传画中使用的案涉图标整体形状与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对比来看,在整体上非常近似。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间龙虾的来源、特定的品质以及加工方法,产生混淆和误认,因而该行为侵害了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对“盱眙龙虾”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不同的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在(2016)苏01民终10680号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市江宁区某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是盱眙人,在销售龙虾时仅使用“正宗盱眙龙虾”文字对产品原产地进行宣传。产品的确来自盱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属于对地名的合理使用。而在(2016)苏06民初133号盱眙龙虾协会与崇川区某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虽然案情与上一案件类似,但法院却以公众的注意力会集中在“盱眙龙虾”这几个字上,被告标注“正宗盱眙龙虾”,易使相关公众对龙虾的品质等认为与原告存在关联,进而导致混淆和误认,从而判决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

对于产地相符但未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申请授权的产品,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但对何谓合理使用,则未予以明确。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属于地理标志区域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却不明确,由此导致使用“产地+商品通用名称”的标注方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同。在前述(2016)苏01民终10680号和(2016)苏06民初133号案件中,前者将产地纳入侵权判定的考虑因素,后者则将重点放在被告人未经许可使用“盱眙龙虾”名称且使用名称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一致的情形上,而未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及的产地因素纳入考虑。

对于产地的确来自盱眙但未向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注册而使用“盱眙龙虾”的情形,由于其表明了产地,并与“盱眙龙虾”中的地名重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增添了司法认定的难度,因而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完善

(一)细化造成消费者误判的考量因素

“消费者误判”是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核心因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不同地域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以及商标的知名度对消费者误判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造成消费者误判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混淆的可能性。“盱眙”及“盱眙龙虾”在江苏几乎尽人皆知,而其他省份可能只知道“盱眙龙虾”,也许不知“盱眙”是一个地理名称,有的省份也许对“盱眙”及“盱眙龙虾”都不熟悉。可见,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认知程度并不相同,需要进行区别衡量。在“盱眙龙虾”的强地域范围,比如江苏省区域,消费者对“盱眙”及“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商标的识别能力较强;在“盱眙龙虾”的弱地域范围,如距离较远的省份,消费者对“盱眙”及“盱眙龙虾”地理标志的识别能力较弱。在由于商标相似性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上,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需考虑到不同地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对于商标的强地域范围,具有高度相似性才可能造成消费者误判,而对于商标的弱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可能造成消费者误判。同时,还应考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与消费者产生混淆呈正相关关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公众对其产品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2]。因此,法官在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进行判断。

(二)明确将产地作为侵权判定的因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产品地域及产品的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制度的核心是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3],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标识产品的产地及特定品质。产地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根本,因此,对其他使用人而言,不仅其产品须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产品的质量条件,还须经过申请,得到权利人同意,才能合理使用权利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注意的是,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使用地理标志的目的是保证特定产地的特定商品的特殊品质,而非垄断性的使用该地理标志。前述(2016)苏06民初133号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崇川区某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依据证明商标的特性,在判决中强调使用人需要经过许可才能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这并不表明可以不予考虑案涉销售龙虾的产地问题。在排除未经授权即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情形后,将产地是否来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定区域是判断是否侵权的最有力的标准。

(三)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或权利人并非无限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应当具有一定的边界,即权利人不能独占使用某一描述性的词语。因为这一词语本来就是表示商品的某一特征,如果允许其独占使用就会剥夺他人准确描述的权利,这时法律就有失公正[4]。如果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在于描述自己商品的特性,不是将涉案商品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相联系,则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这对于标识产品来源地等产品描述性特征尤为重要。比如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获准注册“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不意味着对“盱眙龙虾”这四个字也获得了商标专用权,从而可以禁止其他主体使用“盱眙龙虾”字样。对于如何认定合理使用,则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须明确使用者仅是为了标明商品的产地。行为人使用地理标志的主观目的仅是利用“盱眙”字样表明商品原产地,并无欲通过借助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似性,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可见,使用者须能够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产自于盱眙,这是对“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前提。如果使用者具有刻意利用“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形及其名声收益的目的,即构成侵权。例如,在(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440号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北京某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刻意利用“盱眙龙虾”商标图形及其名声在网站进行宣传,就属于这种情形。其次,须明确合理使用地名的方式。一是要避免直接使用“产地+商品通用名称”的形式,以免引起公众混淆,构成侵权;二是要避免商标的突出使用。对商标权是否避免突出使用是进行判断使用行为是否合理的依据[5]。因此,在使用时须避免使用同样的颜色、图形文字组合等。

五、结语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的裁判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不利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和发展。只有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认定标准,才能促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判定使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首先应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划定的地区,是否具有其他品质特征。如果产地等特征不符,即构成侵权;如果产地等特征符合,便须进一步审查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否已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则须进一步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否仅是为了标明产地,如果没有利用其知名度之嫌,即没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商品品质达到误认或混淆的程度,则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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