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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背景下法学课堂的结构性改革

2021-01-15喻怀峰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课堂教育教师

喻怀峰

(淮阴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1)

近年来,“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等法治核心词汇多次出现在中共中央最高决策文件中。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也越来越成为重要的课题。法学教育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其重要性直接关乎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但是与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相比,法学教育改革似乎显得非常平静。虽然在实践层面关于“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等细节问题的讨论较多[1],比较法研究也有一些非常好的成果[2],但是,法学教育改革还是缺乏理论研究的热潮和大量理论研究成果,而且在法学课堂结构性缺陷方面的探讨几乎没有。既然法学教育改革事关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那么作为法学教育的第一线,即法学课堂,为什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呢?法学课堂除了教学方法等一些完善细节的探讨,它的结构是否合理均衡呢?存在哪些需要改进的结构性缺陷呢?这都是笔者多年来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思考的问题。

1 法学课堂的规范要求和经验表达

1.1 法学课堂的规范要求

法学课堂是指在高等教育序列中,在法学学生、法学教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下,在特定时空中教与学及其彼此互动产生的各种活动以及活动中体现的各种关系的总称。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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