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2021-01-15王洋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聪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

环球市场 2021年22期

王洋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聪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

笔者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政策法规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近几年来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颇多,主要就是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解冻)、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加上《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提取等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成了难题,实践中操作也不尽相同,亟须通过立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专用性,它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收入,是一种个人财产,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也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