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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的界分与适用:从具体列举到列举概括

2021-01-15陈安国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类型化

陈安国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我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的修改,本文将2021年全面修改之前的《行政处罚法》统称为旧《行政处罚法》,将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称为新《行政处罚法》。,并决定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扩大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扩充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完善了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适用程序以及执行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强化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1]。可以说,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其中,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的修改是立法机关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和争议的一次正式回应。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此外,旧《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正如马迅所言,《行政处罚法》对于如何判断和识别行政处罚缺乏建树,并未正面回答“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终极追问,“列举+兜底”的分类方法无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识别系统以判断何为行政处罚[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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