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文学的诠释态度与出路思考*
2021-01-15方飞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方 飞
(闽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美国人工智能学者斯图尔特·罗素(Stuart Russell)与皮特·诺维格(Peter Norvig)在《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中将“人工智能”的定义分为四类,即通过人的技术使机器实现“像人一样思考”“像人一样行动”“合理地思考”以及“合理地行动”[1]。对AI的四种分类相互交叉使用,又组成了四种不同的人工智能衡量标准,即从是否类人化、是否合理地思考与行动、是否合乎人的思维过程与推理习惯、行为是否合乎类人性与合理性四个方面来衡量人工智能是否成功。历史上,许多研究者对AI的这四种途径展开了广泛的探索。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渗透到文学创作之中,出现了许多文学成果。1950年,阿兰·图灵(Alan Turing)在图灵测试(Turing Test)中提出,当人类与计算机隔空对话,而人类无法区分回答者是人还是计算机,那就证明这个计算机具有智能,通过图灵测试。就第一种人工智能“类人化”的衡量标准来看,目前已有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文学作品达到相应的逼真程度,像人一样思考并像人一样行动,隐藏身份混过人类的眼睛。譬如,1998年美国伦斯勒理工学院开发出的软件“布鲁特斯”仅用15秒就生成了一部短篇小说。2016年日本名古屋大学研发的机器人“有岭雷太”创作的《电脑写小说的那一天》顺利逃过评审的法眼,通过“日本星新一文学奖”的初选。从某种程度来看,这些人工智能文学已经达到类人化,通过图灵测试。
不过,大众对人工智能文学的态度仍处于审慎的焦虑与抵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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