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义务研究
2021-01-15谭思扬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谭思扬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一 问题缘起:互联网时代下平台化趋势呈现的法律缺位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和迅速发展,“新作品”层出不穷,极大地灌溉了文学创作与传播的土壤,激发了创作激情。但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经济和文化不断发展的同时,新形态下的版权问题也逐渐显现。以短视频行业为例,截至2020 年我国短视频用户高达8 亿,抖音、快手等App 火爆全网,并流转于其他多个平台,无论是更新换代快、内容产出多的行业特性,还是包括作者、著作权人、内容提供者、网络分享平台等在内的诸多利益牵扯主体,都无不呈现着当下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急迫态势。而与此紧密相关的部分短视频平台却利用避风港原则,以无法事先对短视频的侵权信息进行掌握,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恶意等抗辩理由逃避履行自己的义务,把避风港原则当作安全港原则,加剧了互联网短视频行业乱象。在日趋平台化的网络版权环境之下,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参与主体[1],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保护义务与责任承担视角出发,如何合理分配利益以期谋求用户和平台的共赢局面,如何定位几乎涵盖并参与全部网络版权活动的网络服务主体版权保护义务范畴,是现今时代下事关网络健康发展、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竞争下利益权衡的关键所在。
(一)版权法视域下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义务梳理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畴依旧处于相对模糊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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