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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综述

2021-01-14常超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3期
关键词:骑手用工规制

□文/常超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提要]大量学者对于共享经济视域下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总体概况;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共享经济下劳动法律规制问题;共享经济下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研究。另外,本文聚焦与外卖骑手的劳动权益保障,根据这四个主题视角和外卖骑手的特定领域视角对现有研究进行综述。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所谓共享经济,最早在1978年,由美国社会学家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提出。在国内,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部委以上正式文件中,使用共享经济一词。本文关于共享经济的概念界定,采用国家相关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中“分享经济”的概念,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它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技术特征,即以互联网为主的技术平台。二是权属特征,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

一、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额为29,420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平台员工数为598万人,比上年增长7.5%;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而在共享经济的规模、数量不断扩大的趋势下,隐藏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有学者在对滴滴司机的研究中发现,共享经济下,“零工时”合同工的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具体体现在:一是存在着无固定节假日、工作时间长、缺乏“五险一金”保障;二是存在这用工风险与责任承担不明确的问题以及职业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共享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给劳动权益实现带来了挑战,高度用工弹性导致了就业和收入的不稳定;去劳动关系化直接导致了劳动权益难保障问题;就业主体重资产化、个体化的劳动过程带来的劳动者高风险、无组织和边缘化问题;用工管理上的突出“重绩效轻责任”非均衡性,带来的“网约工”体面就业和职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就业方式的网约性和非标准化给劳动者权益实现带来的制度适用性难题。

另一大网络平台就业类型——外卖员,其权益保障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汤慧(2019)指出,外卖员用工现状存在问题。外卖骑手用工形式多样,而在众多类型中,外包骑手,即由平台外部合作的企业经营管理外卖员的用工形式,使得外卖员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而基于外卖骑手与平台的关系认定难的现状,会带来外卖员的一系列权益保障问题。有学者指出,外卖员劳动安全权益保障被平台企业所忽视,外卖平台企业的客户评价、送达速度评价的管理方式,成为外卖员安全问题的重要诱导因素。

共享经济的用工方式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承担,带来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平性的损害。在平台经济的背景下,许多新生代农民工离开工厂体制,转移到互联网平台工作,互联网平台用工适应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灵活化、轻体力、规则透明等的工作需求。而平台用工也给新生代农民工带来了群体分化、冲突转移、过度劳动等新的风险。就业灵活化使参保公平性难以落实;岗位流动性增加使平等享保面临风险;“去单位化”导致劳动者无法有效构建补充保障。

另外,平台工作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方面的概况,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制的缺失。首先,网约工用工关系认定的规范缺失,造成了网约用工的关系无法得到法律认定,因此也就无法从现有的劳动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出发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进行相应的保障。其次,由网约用工引起的纠纷,尤其是提供服务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缺少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制,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平台经济的用工方式下由于其简易、松散、短期化的雇佣方式,集体利益难以维系,劳动者权益在共享经济平台用工下受到损害,然而,劳动者维权更体现了该群体的不利地位。有学者指出,在平台用工下,劳动者之间更是在网络中仅仅交流工作内容,缺乏社会互动,这使得以集体谈判为基础的集体劳动关系难以在互联网用工中发挥作用。

二、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前提。有学者指出,只有确认雇佣关系基本框架,并加强和改善劳动法律规制,方能实现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和互联网经济有序持续发展的内在统一。国内对于共享经济中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不同学者对于共享经济中的劳动者与用工平台的关系给出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在平台用工的过程中,平台对于劳动过程的控制实质上是表面松散而实质上严格,表面上劳动者是独立自主的工作,实质上存在着劳动的从属属性。所以,在共享经济下的平台用工方式,用工双方实质上应属于雇佣关系,或者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

另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二分法,很难平衡经济模式创新、劳动力市场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对于中间类型主体的理论分类。进一步,有学者借鉴德国“劳动三分法”中的类雇员理论,试图解释我国平台用工中劳动者与平台双方的关系认定,指出由于平台用工下,劳动者对于平台缺乏人身从属性,但有经济从属性,劳务提供者符合经营性劳动;由于原子化的生产方式,平台用工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具有显著的个人属性;由于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生产任务,而不直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所以劳务提供者不是真正的市场参与者;平台方的积分规则使得以平台用工为主业,获得主要生活来源者,主要的收入来源为某一用工平台,所以其具有经济依存属性,所以符合类雇员的构成要件。

有学者指出,现行的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这给了司法过程对于法理的解释空间,对于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主要依据从属性和连续性。而从属性的标准,在现实的司法裁判中存在着不小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司法裁判大多按照书面优先,而非事实优先的原则认定劳动关系。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困难,将直接影响到平台用工中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陶志勇(2018)提出,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非此即彼的传统劳动法律保护和责权分配模式,在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方面显得过于简单和粗糙。在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背景下,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对劳动关系认定带来的不同劳动关系结果,促成我国存在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就业的“双轨制”,而我国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这使得在同一区域、行业乃至同一单位内部,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就业者虽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相同,但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别处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权益“全有或全无”的二元格局,非劳动关系就业者落入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真空状态。这带来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平衡状态。而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因此其理应受到公平对待。

三、共享经济下劳动法律规制问题

灵活雇佣是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对于共享经济下劳动法律规制方面,既要注重劳动保护的安全性,也要注重劳动保护的灵活性。针对共享经济下的劳动法律规制问题,于莹(2018)指出,随着分享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资源利用,而多元化的客体导致法律问题的日益复杂,由此提出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需要将不同的分享经济类型进行划分,进而分别梳理问题,提出法律规制的策略。例如,将共享经济类型依据共享经济平台的供给方,提供物品和服务是否是其闲置的资源,分为闲置型共享经济、经营型共享经济。在劳动关系的侧面,在上述分类下的两种共享经济类型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有两种不同的认定规制策略。

另有学者指出,对于共享经济下“专车”规制方面,在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方面应采取激励性政策,放松管制。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性管制,在劳动保护侧面,应妥善界定平台、在该交易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在共享经济用工的日常管理方面,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大都规定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奖励惩罚机制,甚至解除合同的各项条款。而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平台企业不应当享有罚款权,在其单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法律强制性规范加以限制。

另外,在平台用工中的工资给付方式上,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平台企业可以委托银行发放工资,但是必须记录工资详情并保存,同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再出现关于工资方面的劳动争议时,银行的账目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关键。

四、共享经济下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研究

新型劳动关系监管理念应该使法律与政策相互兼容发挥作用,目前对于共享经济下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判定主要分为雇员与独立合同工,但目前的劳工政策对于这两种关系的保护,在政策的覆盖以及标准的实施方面存在着问题,例如工时、工资标准的执行、社保缴纳、加入工会以及进行集体协商权利的保障都存在这困难。

在公共政策方面,有学者提出了我国新共享经济发展中的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各政府部门对于新就业形态的属性、功能、价值的认识还不足,思想认识落后于实践发展。二是各政府部门对于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不够,公共就业服务偏重于传统就业。三是现有的政策对于修就业形态的适应性不足。这些都体现了实践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政策规制相对滞后。

吴清军等(2019)指出,对于平台经济下劳工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需要重视以下几点:(1)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比如工资、工时、社保等。(2)保证一定的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权。(3)保证平台用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对等。(4)保护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

五、“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作为平台经济典型代表的外卖平台,在平台与外卖员同时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红利时,其用工模式与传统行业用工模式产生了差异。具体体现在正式劳动关系契约型不断弱化,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外卖员进行“超视距管理”以及扁平化的管理。外卖员工作模式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淡感情投入,这些因素限制了外卖员的反抗。另外,作为有男性特征的外卖员的群体,因为其内在的“男性责任”感知,使其接受了平台企业的用工模式。对于外卖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一些学者通过调查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外卖骑手的数据,对于具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描述。冯向南(2018)通过对于北京地区外卖骑手的调查发现,在外卖平台中,外卖员与平台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严重,平台在日常管理中扣款制度严苛。另外,外卖员在日常工作中过度劳动的情况严重,并得不到加班补偿。

对于北京外卖员的工作生活现状,有学者指出,北京外卖员群体在职业适应方面,对于外卖员职业的选择为理性选择,但对于工作保护的意识较弱;在人际交往适应方面,交际的数量、质量偏低;心理适应方面,自身认可度低,外卖员在当前的工作生活条件下,并不是完全的被动接受者。在平台通过算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时间、报酬进行细致化的管理下,劳动者通过在工作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利用规则空隙以及实践技巧,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陈龙(2020)提出,平台企业通过平台系统,将外卖员的工作设计游戏化,并通过游戏化的工作规则设计与监控,使得外卖员对于规则的认同并不自觉地陷入赶工游戏当中。与此同时,在该过程中平台方的不规范用工严重,对劳动过程的实质控制严苛。

另外,平台从业者为了平台企业所追求的送餐效率,需要承担各种经济、安全等风险。在外卖骑手的劳动报酬方面,有学者指出,在网络宣传下的外卖员的高工资背后,隐藏的却是较低的小时工资与超时劳动。目前,劳动法对于外卖员为代表的平台用工中的劳动者,需要跳出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来对外卖员的劳动报酬保护。对于外卖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平台企业与政府层面近年来开始做出了一些努力。2018年,饿了么推出“天下骑心”骑手保障计划,该计划的保障内容包含针对7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缓解意外或重疾导致的骑手家庭困难的措施及对骑手家人的助学助困措施。2019年,美团发布了骑手守护计划,针对25种重大疾病提供5万元的骑手关爱基金,保障人群是所有美团骑手。无论是饿了么的非全覆盖的排他型保障,亦或是美团的全覆盖小型保障,都只能确保平台从业者的部分疾病、工伤保障以及缓解部分人员的家庭困难。对于建立在雇佣关系之上的员工的生育、养老以及失业等保障,这两家平台均未涉足。而政府层面,2018年苏州市吴江区出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其是针对吴江实施平台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措施。吴江模式是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互助型工伤保障方案。

六、小结

我国目前对于共享经济下平台用工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有较为全面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概况分析以及在该现状背后所隐藏的劳动关系认定的因素、劳动法律规制的因素以及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方面的因素分析。不同学者从司法实践、社会治理等视角分析了平台用工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以及未来可以借鉴的方法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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