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法社会学探析
2021-01-14付承晨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危害
付 承 晨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高楼大厦随处可见,为高空抛物现象的频发提供了客观条件。高空抛物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不一,轻则损毁财物,重则致人死亡,为社会民众所深恶痛绝。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截止2021 年4 月底共有2024 篇相关文书,其中以刑事案件进行判决的只有101 篇,仅占总量的4.9%。法院基本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寻衅滋事罪”这两项兜底罪名论处,对不同程度情节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统一的裁判规范。但从2021 年3 月1 日开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定罪。各地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对符合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被告人可以准确地定罪量刑。
一、高空抛物罪的基本认知
(一)概念界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法益一直被定性为公共安全。而在正式出台的修正案中,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法益被明确界定为社会管理秩序,在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相较公共安全而言,公共秩序的含义更加宽泛,一些轻微行为对公共安全无法造成有效威胁,但可能会触及公共秩序的底线。这会导致高空抛物的行为范畴被不可避免地扩展,高空抛物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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