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教唆者对象错误时教唆犯责任的认定
2021-01-14潘丽平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潘 丽 平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引言
共犯论和错误论本都属于犯罪论中理论分歧较大的领域,将两者结合的共犯错误论就更显复杂。虽然此类案件发案率较低,但不能以此为由忽视对其的研究,因为理论研究从来不是以某一案件或某一罪名的发案率为标准的。关于共犯错误论的定义和分类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但基本都是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这一分类基础上结合正犯、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主体进行细分,所涉具体种类繁杂①。本文主要针对被教唆者具体的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②时教唆者责任认定这一情形加以论述。如发生在德国的“农场继承人案”即属典型案件。该案发生在1984 年,被告人决定杀害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雇佣杀手,因为他觉得作为父亲没有办法实施该行为,被告人给杀手介绍了儿子的行事习惯和长相,还给杀手看了其儿子的照片,以免误伤他人,但杀手最终却将另一人当成了被告人的儿子加以射击并致其死亡。③对于这类案件,被教唆者属于对象错误,构成既遂不存争议,关键是教唆者责任的认定,有认为被教唆者对象错误时教唆犯也是对象错误;也有认为教唆者为打击错误。所以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在这两个观点中进行选择,如果认为此种情形教唆犯属于对象错误,则采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相同,但如果认为教唆犯是打击错误时,则又需要在具体符合说或法定符合说之间进行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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