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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

2021-01-13周坚杜学文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1年3期

周坚 杜学文

〔摘要〕 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有利于降低行政优益权滥用风险和摆脱现实困境。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维持行政协议中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平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极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赔偿标准,适当运用比例原则,发挥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彰显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3-0082-03

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它更注重于双方的参与性。公民通过与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打破了常规的义务型模式,更趋向于民事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模式。然而,行政协议并不是民事合同,其区别于民事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民事合同中,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规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具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其原因在于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规定较为笼统,因此,相关法律必须明确统一的评价标准和赔偿标准,发挥协商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彰显行政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价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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