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理应接受社会监督
2021-01-12谭耀宗
环球时报 2021-01-12
关键词:监督
谭耀宗
不久前坊间讨论香港司法制度改革时,有司法界朋友向我解释说,基于三审终审制,香港的监督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他的观点大概是,上诉法院对原审法院进行监督,而终审法院又对上诉法院进行监督,因此大众不应该抱怨香港的司法机关完全没有监督。
然而,这种单靠上下级关系和纯粹针对个案的监督机制是否足够?这种监督司法制度究竟应该如何改善呢?资深大律师梁定邦早前曾说过:“……如果没有社会支持和社会认同,司法独立便会倒下来……”。我对这一看法非常认同,“社会监督”应该成为监督香港司法机关的新监督机制。
2019年内地施行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最少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第九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第十条);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条文的相关表述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相比之下,香港现行的监督司法制度大概只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中提到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这种主要是以上诉二审体现的监督模式在内地被称之为“审判监督”;以及第十一条中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香港监督司法制度明显缺乏较为全面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社会参与。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先生在退休前的记者会上表示,他同意司法改革是可以研究的,但“改革需要有细节、理由和理据”,对此我是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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