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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识别方法比较研究
——以行政区为研究对象

2021-01-12华庆莉曹秋迪沈菊琴孙付华

江苏水利 2020年12期
关键词:价值生态服务

华庆莉, 曹秋迪, 沈菊琴, 高 鑫, 孙付华

(1.江苏省水利防汛物资储备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9; 2.江苏省太湖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 苏州 215106;3.河海大学 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8; 4.河海大学 商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00)

人类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大量的污染物分散到水体中并且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这已经开始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与可持续发展。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发生在流域上游的污染很容易转移到流域下游。因此,水污染问题不再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域,而是成为一个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跨区域问题[1-2]。流域的影响范围广,通常包含若干个不同的行政区;同时,由于不同行政区的利益需求不同,所以对于不同行政区而言,制定一套统一的行动方案来解决跨区域水污染问题十分困难[3]。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项将水环境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激励制度,它能够打破传统的各行政区独立解决本区域水污染问题的模式,通过协调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共同解决跨区域水污染问题[4]。因此,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已经被世界上众多国家认可并在实践中予以使用。目前,对于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补偿概念及框架的构建,补偿主客体的识别、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方式的研究以及补偿效果的评价等方面。

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过程中,补偿主客体的识别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第一个重要环节,补偿主客体的识别关系到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资金的分配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所以,一个良好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该是在正确识别补偿主客体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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