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文义解释及文义的确定规则
2021-01-12戴小强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戴小强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一、传统学说的缺陷
在刑法学界,对于如何确定刑法用语的含义范围这一问题,存在不同学说,其中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通过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定义来确定文义的界限;二是通过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来检验某一事实能否被刑法用语所涵摄;三是通过国民预测可能性标准,来确认解释结论是否超越了用语的语义范围。笔者赞同第三种学说。由于本文将于第二部分对第三种学说展开详细探讨,故在此仅对前两种学说进行论述。
(一)定义(概念)标准:基于哲学上的考察
通常认为,除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在刑法中不允许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张解释。因此,扩张解释的界限,就是刑法用语的文义界限。又因为逾越扩张解释的界限往往就变成了类推解释,于是问题就转化成,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该如何确定?
定义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因此要区分两种不同的事物,可以先考察这两种事物的定义。所谓类推解释,通常是指“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和该法条的适用上成为问题的、该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实之间,因为具有类似或共同之处,所以将有关前者的法条也适用于后者”[1]56。而所谓扩张解释,通常是指“适度扩大刑法条文的通常含义(核心意义),赋予条文用语比通常含义更广的意思,但又将其限定在条文用语的意义范围内的解释方法”[2]。换句话说,虽然刑法用语不能直接涵摄某一特定事实,但由于该事实与用语所能涵摄的事实之间存在类似或共同之处,因而将该事实也涵摄在该用语中的解释方法,是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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