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势力犯罪的刑法定位
2021-01-12王爱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性质
王爱鲜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在我国,“黑恶势力”和“黑恶势力犯罪”是人民群众和司法工作者都认可的表达方式。然而,“黑”和“恶”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态和犯罪类型,前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者是指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当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但对“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却缺乏独立的定位,从而导致在“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一旦“黑”不能成立,能否认定为“恶”以及应如何处理,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犯罪的生成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整合……犯罪的生成首先是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存在,这是从实质意义而言;同时,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犯罪也要依靠立法者来认定,其具有违犯法律的形式性特征。”[1]因此,在刑法中,应尽可能科学地将同类型的危害行为抽象为一种罪名,以减少司法适用的难题。在恶势力犯罪未作为刑法独立犯罪类型予以明确定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需要逐一认定恶势力实施的各个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合并处罚,这不利于对恶势力犯罪的准确认定和司法效益的提升。无论从危害性程度、立法根据还是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考量,恶势力犯罪都符合单独成罪的条件,因此应当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定位。
一、恶势力犯罪的概念界定
黑恶犯罪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性概念,是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集团)犯罪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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