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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窃取说”理论和实践意义之重申

2021-01-12金泽刚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金泽刚,张 曦

(1.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2.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7)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秉持着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的通说观点,直至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一文对“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观点进行了有力的批判。他提出了“平和窃取说”的新见解,指出盗窃罪的成立不以“秘密性”为要件,一时引起学界广泛、深入的讨论。一些学者采纳并接受了新观点的解释路径,但仍有不少学者站在维护通说观点的立场上,对“平和窃取说”提出了质疑和批评。随着德日刑法学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我国刑法的学说和观点近年来处于迅速迭代和吐故纳新的发展状态,刑法理论试图实现方法论上的转型,但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问题上,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多数人仍然遵循着“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观点,并对“平和窃取说”的界分标准提出批评。本文拟重申“平和窃取说”并进行解读,对异议或批评作出回应,并提出“平和窃取说”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更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观点。

一、新旧学说的观点聚讼

(一)“平和窃取说”的破旧与立新

关于盗窃罪,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在于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具备秘密性。关于这一观点,“平和窃取说”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批评:1.不可能通过“秘密性”要素实现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顺手牵羊”式的盗窃行为与“趁人不备”的抢夺行为都具有短时间内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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