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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诉权与诉求

2021-01-12陈闻高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一、引论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而对与之相对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却显得相对薄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产生于1979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等都具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治进步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法被修改了三次,犯罪嫌疑人的诉权有了一定的提升,但被害人的诉权却未得到与之完全对等的提升。

(一)自诉案件被害人诉权问题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称为“自诉案件”。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适用大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诉人一般是受害的当事人,因有未解决的争议,所以要诉诸法律解决。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比较轻微的、应追究而公安检察不追究的,也可作为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自诉案件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而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谓之“自诉人”。自诉人作为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行使控诉职能,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自诉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同的权利外,法律还赋予其更广泛的诉权。如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法院调取新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在审判前撤诉。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后,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时,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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