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视野下的民营企业反洗钱刑事合规路径建构
2021-01-12孟潞潞
徐 宏,孟潞潞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8月,美国司法部起诉辽宁丹东鸿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三名高管违反《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和美国反洗钱法律。同年9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宣布对有关实体和个人实施制裁,同时对有关实体及其前台公司的所有资金进行没收(1)See “Four Chinese Nationals and China-Based Company Chargedwith Using Front Companies to Evade U.S.Sanctions Targeting North Korea’s Nuclear Weapons and Ballistic Missile Programs”,https://www.justice.gov/opa/pr/four-chinese-nationals-and-china-based-company-charged-using-front-companies-evade-us,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日。。2017年12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企业诚信经营,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活动,并加强境外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做好境外投资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和合规培训。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其中,第十四条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条款所列第二、第三、第四项行为方式中的“协助”字样,这表明,我国正式承认自洗钱行为在刑法上的犯罪属性,这大大强化了对洗钱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显示我国反洗钱管控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国内外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涉案风险已然升级。一旦卷入洗钱案件,轻则企业声誉受损和承担巨额罚款,重则破产倒闭和引发严重的负外部效应。因此,一方面,对企业自身而言,反洗钱刑事合规建设急需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合规计划的一部分,及时识别市场动向和响应政策风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