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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框架下自动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研究

2021-01-12赵司聪朱田鸽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汽车

赵司聪,朱田鸽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法规标准研究室,北京 100062)

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虽然已经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战略方向,但同时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隐患,进而引发刑事犯罪认定、刑事责任分配等理论和实践难题,为现行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实务带来巨大挑战。当前,学术界关于自动驾驶刑事责任认定的理论学说林立,观点尚未统一,本文立足于现行刑法体系,对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领域的刑事责任认定路径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风险

自动驾驶汽车是通过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车辆能够以自动的方式持续地执行部分或全部动态驾驶任务”。①自动驾驶汽车一般按照自动化程度从低级到高级分为L1~L5五个等级。从法律研究角度可以分为三类:L1~L3级辅助性自动驾驶汽车(以“人”为驾驶主导),L4级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以“车”为驾驶主导),L5级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以“车”为绝对驾驶主体)。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自动驾驶技术开发和商品化阶段,L2级自动驾驶技术已经在新能源汽车和传统能源汽车上实现全面商用。根据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联合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我国将在2025年实现L3级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的市场化应用。然而,自动驾驶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道路交通安全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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