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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二

2021-01-12

山西林业 2021年5期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开垦、采石、采砂等毁坏林木、林地行为以及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由原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而来,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造成林地毁坏的法律后果和在幼林地毁苗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补种树木的地点是原地或者异地,以更严格的责任、更明确的举措保护森林资源。

一、非法毁坏林木的情形和法律责任

(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情形

1.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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