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注销程序初探
2021-01-12赵建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赵 建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 401121)
0 引言
习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系统梳理和修订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组织、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1]。近几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上稳定向好,但生产安全事故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监管监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2]。
2004年以来,随着我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不仅要全面掌握新“进入”的被许可人,而且还要及时掌握被许可人“出去”的情况,从而集中精力专注于对有效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功能集中表现在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险防控,其注销制度更是发挥风险预防功能的内在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但未规定注销事项;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各自域内许可证的注销规章,但也缺乏安全生产许可注销相关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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