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值班律师职责模式的二元化思考
2021-01-11朱玉玲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朱 玉 玲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10)
一、值班律师制度从认罪认罚案件扩展到所有刑事案件的适用
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开始在我国试点建立以来,得到逐步的发展和完善[1]。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2]。
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也为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2014年8月,随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推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值班律师制度”[3]77。2016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再次确认值班律师制度,并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进一步加以丰富[3]78。同时,在试点工作推进中,又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使值班律师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为更好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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