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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年监护制度新范式:共同决策模式

2021-01-11李景义钟美玉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李景义,钟美玉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一、成年监护替代决策模式的特征和共同决策模式的形成

(一)成年监护替代决策模式的特征

在成年监护制度中,替代决策模式是禁治产制度在成年监护立法上的反映,以剥夺弱势成年人自我决定权为核心特征。该模式表明,并非所有成年人都能实现完全的自治,因精神、年龄、疾病等原因在社会生活中无法独立实施某项或某些法律行为的成年人,应当抽象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欠缺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被冠以“无能者”的标签,取消或限制其对事务的决策权利,社会活动由有能力的监护人替代。例如,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第 1896 条规定,成年人被宣告禁治产时应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为代理受宣告人实施法律行为;修改前的《日本民法典》第 8条、859 条规定,对于禁治产人应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须经过允许[1]。我国《民法典》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基本承袭大陆法系的禁治产制度,成年监护方式为典型的替代决策模式。具体而言,授予监护人身份的同时赋予其法定代理权,在监护权限内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被监护人在被剥夺行为能力范围内单独作出决定不再为法律所承认。总之,替代决策模式以补正弱势成年人缺失的意思能力为目的,以剥夺本人行为能力开启监护程序,利用“他治”手段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二)成年监护共同决策模式的形成

成年监护共同决策模式是“辅助决定”概念提出后,加拿大对辅助监护理论深入研究和创新后形成的“硕果”,被认为是替代决策之外监护方式上另一种可行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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