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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地权因素分析

2021-01-11段绪柱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段 绪 柱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80)

农地产权制度型塑了乡村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这种利益结构影响着自治权力结构的形成,决定着农民、自治组织等的行为选择。产权虽形式上表现为物与人的关系,但其本质是产权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产权体系是影响经济绩效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一定意义上说是社会的基本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土地问题始终是中国社会的核心问题,几千年来,农地制度型塑着中国的基本社会经济结构,土地秩序“是主宰中国社会兴起与衰败、和谐与冲突的首要逻辑”[1]。

一、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

经过持续的变革,我国形成了独特的农地所有权制度、农地使用权制度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在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农民拥有集体土地的共同共有权、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收益权和一定范围的处分权,形成了农地权利体系: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原权利,是农地权利体系的基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征收征用补偿权等权利;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衍生出农地流转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农地所有权进行了规定,构成了从国家基本大法到具体法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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