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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行政执法概念阐述

2021-01-11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山西林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林草中华人民共和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文化和物质生活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引起了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林草资源的重要性也逐步凸显。而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山西林草的保护与发展也离不开依法治林治草的法治底色,林草行政执法的有序推进对全省林草资源的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林草行政执法相关概念的阐述,为提升行政执法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增强基层林草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奠定理论知识基础。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二是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三是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四是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什么是林草行政执法

林草行政执法是指林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林草行政执法是我国林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林草行政执法是林草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林草行政主体实现林草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手段。林草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草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草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进林草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林草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草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林草行政处罚

林草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草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其主要特点包含以下4 个方面:

1.实施林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林草行政处罚的主体。

2.林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反了林草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草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但享有外交特权和免权的人除外。

3. 林草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草行政处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为。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或予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这一特征,使林草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4.林草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即实施林草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如对违反林草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否则,该处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林草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林地,违法使用林地,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以及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等14 类行政执法内容,基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

四、什么是林草行政强制

林草行政强制是指林草主管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林草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特定林草行政案件。

间接强制执行包括执行罚和代履行。执行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履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特别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并无任何条款规定应由或者可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除直接强制执行外,所有间接强制执行的最终执行,仍然依赖于人民法院。即无论是执行罚所加处的罚款,还是代履行的费用,都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非当事人自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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