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者 失信代价高
2021-01-10禾刀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禾刀

【案例】小李去年高中毕业后,主动递交入伍申请书,按时参加应征体检,经征兵政治考核后被送往部队新兵营参加新兵教育训练。一段时间后,小李开始出现思想波动,训练态度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要求回家。其间,经所在连队、部队机关和县征兵办、乡武装部以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明确指出拒服兵役的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但其思想毫无转变,始终拒绝留队服役,部队对其作出退回原籍处理。
随后,小李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作出如下五项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三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其个人拒服兵役行为列入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
【说法】保家卫国,人人有责。投身军旅,既是每一位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本案中小李拒服兵役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征兵工作的严肃性,亵渎了法律尊严,也为自身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首先,该处罚决定符合我国《宪法》和《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