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认识
2021-01-10申惠惠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8期
申惠惠
摘 要: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尤其是和起诉相比,明显具备许多优势。更为主要的是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人力与精神耗费,轻轻松松解决纠纷,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发展经济创造财富上。
关键词: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意的问题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首先,在程序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赋予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表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等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联合通知》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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