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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中的价金超级优先权

2021-01-10林昱宏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8期

林昱宏

摘要:价金超级优先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权利。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民法制度中担保物权的发展和进步。但其出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该制度设立的条件、规则、正当性以及其在担保物权法中的体系设置仍然需要学者们进行讨论。本文将从价金超级优先权的清偿顺位、成立条件着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正当性。

关键词:价金超级优先权;担保物权;正当性

一、引言

价金超级优先权是《民法典》一大亮点,是担保物权中新规定的一类制度,属于动产抵押权的特殊类型。以往的动产抵押权分为一般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但随着我国担保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比较法的研究与探讨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典》新增一类动产抵押权——价金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是对该制度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即尚未收到动产价款的债权人在该动产的价款范围内享有的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人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来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款担保权益”及PMSI优先顺位等相关规定。《民法典》对该制度赋予法定意义,归属法定主义,符合《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价金超级优先权的设立是我国担保法的重大变革,具有现代化意义,但同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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