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老年人权益
2021-01-10王静颖
晚晴 2021年12期
王静颖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0851—86407423,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现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群体日益增长,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特点,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之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监护已有類似的规定,即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重要价值,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