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虚拟财产的立法进路
——基于《民法典》第127条与保管合同的视角
2021-01-09康娜
康 娜
洛克曾说过,“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74页。。由此可见,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然而,近些年兴起的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即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虚拟财产”(virtual property)(2)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本文为简洁起见,通称为“虚拟财产”。,却面临着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境地。自从2003年首例虚拟财产案件(李宏晨诉北极冰公司)以来,我国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日益频发(包括盗窃、交易欺诈、运营商侵权等);而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及如何继承也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虽然“虚拟财产”一词由来已久(3)大多数学者认为“虚拟财产”一词是舶来品,即英文“virtual property”的翻译;但也有学者认为该词为我国法律工作者的自创,其含义无法与英文“virtual property”完全对应。,但学界迟迟未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达成共识。在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2020年《民法典》第127条正式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权利客体,最终认可了其财产属性,为我国虚拟财产的立法与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民法典》第127条只是一个引致条款,并无实际规范内容。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究竟为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以及所有权归属仍然争论不休,这无疑不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与数字经济的发展。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virtual property),也称“虚拟物品”“网络虚拟财产”或“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4)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