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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益体系化保护路径之建构

2021-01-07沈伟

科技与法律 2021年6期

沈伟

摘    要:知识产权既包括权利,也包括法益,知识产权法益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为法律上主体所享有并给予保护的利益,是知识产权权利的前状态。知识产权法益的生成,既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事实行为,又来自民事法益价值指引下的法益保护原则在知识财产利益中的自然延伸,还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财产利益予以保护的正当性建构。知识产权法益具有弥补私权保护不足、作为侵权抗辩事由、产生新型知识产权权利、拓展公有领域与激发创新的功能。知识产权法益的保护路径应有别于权利,采取突出法益保护地位和作用,积极拓展法益保护内容,以竞争法保护模式为主、设权保护模式为辅的体系化保护。具化到商业标识法益保护之中,我国应注重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的区分化保护,实现商业标识体系化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益;民事法益;设权保护模式;竞争法保护模式;商业标识

中图分类号:D 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6⁃0103⁃09

引  言

知识产权法是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条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享有专有权利,以此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予以宣示与确认。纵然如此,专有权性的知识产权并不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全部。从制度体系看,作为提供基础性制度支撑的制度安排,《民法典》第3条既保护权利又保护法益(即受保护的利益)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26条对民事权益采取区分权利与利益的二分法保护,意味着知识产权既包括专有权性的权利又包括非专有权性的利益,其保护体系分别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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