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效”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考量
2021-01-06刘晓玲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刘晓玲 王 洁
(中共湘潭市委党校,湖南 湘潭 411100)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20 字总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影响乡村“治理有效”的诸多主要变量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实现“治理有效”的价值功能
(一)主体维度:有助于化解乡村治理的“主体困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1]作为“公众”的基本单元,普通农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够解决“普通农民”这一关键性治理主体作用弱化的问题。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能够吸引青壮年农民回流。人口“空心化”是乡村治理陷入主体困境的主要原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通过产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就业和合作创业的机会,从而让农民在进城务工和回乡就业创业之间重新做出选择。在收入差距相对缩小的情况下,青壮年农民可以实现“离土不离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人口“空心化”难题,进而缓解乡村社会中“三留守”等社会难题。另一方面,发展集体经济能够以“结社”的形式重新组织农民。乡村治理主体性困境不仅体现为农民空心化,还体现为原子化、松散化的组织结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各种合作化组织和协会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使原来原子化、松散化的农民加强内部联系,提高其合作的意愿与能力,从而推动公民力量的持续壮大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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