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国家层面带量采购的启示
2021-01-06汪海霞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2021年73期
汪海霞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青海 西宁 810000)
0 引言
21 世纪以前,我国医药产品的采购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分散采购基础上,2000 年为起点,我国逐步形成了城市事业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双信封采购模式[1];2018 年国家卫生局成立,在“4+7”城市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开启以医保为主导的药品采购新阶段,延伸至2019 年扩大至25 个地区,在2020 年全国范围内更新第二批集中采购,且开展第三批集中采购,体现了重大变革推进及采购创新的落实。本次研究是基于药品管理周期和WHO 良好采购操作原则,在陈述新加坡、欧盟、中国香港及澳门等代表国家及地区,进行主导为公共部门的药品采购政策经验,基于我国国情并在未来国家一级制定药品采购制度。
1 国外药品集中采购的要素及做法
1.1 多元的采购形式
国际采购形式主要以谈判采购、招标采购为主。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购的形式及药品有着对应的采购方式不同。在常规使用、用量较大和竞争适当的仿制药品中,国家通常通过招标的方式采购,国家不同使用的招标方式还需分为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个别招标等。若是独家品种药、专利药等几乎无法降价的药品还需由在政府创建多方利益代表的谈判专家组,在竞争性谈判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价格和供应商[2]。其他采购形式有返利采购、邀标采购、国家合同等,灵活使用在部分国家及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