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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问题的探讨

2021-01-06方丽娟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1年11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核算金融

方丽娟

(深圳市罗湖区统计调查队,广东 深圳 51802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由于金融行业复杂多变,具有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一些特殊属性,金融业增加值核算一直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金融业务不断推陈出新,金融结构也发生着巨大变化,如何加强金融业核算,切实反映金融业发展的真实状况,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发展

金融业增加值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金融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及相关金融附属活动而新创造的价值。我国的金融业核算是伴随着中国GDP核算的建立和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完善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通过学习和借鉴苏联的MPS体系建立起一套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适应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局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研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SNA体系,于1985年开展国民生产总值核算后,逐步推动国民收入核算向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过渡;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核心指标地位确立,完全按照SNA模式进行的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盛朝晖和王敏等,2012)[1]。2004 年、2008 年、2013年等实施多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我国GDP核算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并在原有GDP核算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的修订,适时对部分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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