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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中对版权侵权风险的规避
——以《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

2021-01-06郭芸芸

图书馆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图书馆

郭芸芸

(河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河南 郑州450000)

版权法意义上的侵权风险,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行使版权而又找不到法定的免责理由,或者为他人非法行使版权提供条件或者起了诱导作用,而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非常规事态。图书馆的基础业务和服务活动都离不开对版权资源的利用,因而必然受到版权法的规制,尤其是在不能完全保证利用版权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防范和化解侵权风险就是图书馆必须关心和研究的问题。同图书馆其他业务和服务活动一样,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同样存在侵权风险。但不同的是,与其他普通基础业务和服务活动相比,图书馆为视障者服务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适用区别于一般合理使作制度的法律规则,因此在版权管理方面要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笔者通过对《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分析,就这个问题谈点认识。

1 《马拉喀什条约》的条款分析

1.1 强制性条款

为了推动缔约国的视障者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立法,《条约》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款[1]。强制性条款不仅是缔约国基于保障视障者享有的无障碍权的基本标准,同时意味着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必定要在按照这些规定行使权利的同时,遵循相应的反限制规则。如,《条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实体在以下方面制定并遵循自己的做法……。表面看,该条款并没有用“必须”或者“应当”“要做到”等表述,但是很明显该项规定却对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是考量图书馆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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