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
2021-01-06付晓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8期
关键词:管理
付 晓
(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固始 465200)
2021年1月22日,新《动物防疫法》修订通过,其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管理、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等都作出了较大调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动物防疫法》的下位法,办法里涉及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管理等规定也亟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该文探讨分析了当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围绕下一步办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思考建议以供参考。
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用及意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为《动物防疫法》的配套部门规章,在上位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检疫监管等规定,在《动物防疫法》与具体产地规程、屠宰检疫规程之间起到了有效的衔接作用。办法自2010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规范动物检疫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 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检疫范围不明确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目前,农业农村部颁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6个检疫规程,并对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等6种动物的屠宰检疫做出规定。检疫规程中的适用范围概念笼统,如《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家禽及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具体包括哪些禽类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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