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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屠宰企业对生猪未实施致昏放血的行政处罚及执法实践探讨

2021-01-06葛锋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3期
关键词:企业

葛 锋

(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商丘476000 )

生猪在刺杀放血前,要先致昏,既是保障动物福利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肉品品质的要求,同时也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生猪屠宰企业普遍不重视致昏工作,未致昏就直接进行刺杀放血,造成了动物应激,从而降低了猪肉品品质,违反了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涉嫌违法行为。但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困惑。本文对国家关于致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了梳理分析,同时探讨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期为监督企业落实致昏规定,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提供思路和参考。

1 法律法规要求

1.1 法律法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生猪要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否则将给予2万至5万处罚,责令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5千至1万的处罚。此处的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主要指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如《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规定,致昏方式应采用电致昏或二氧化碳(CO2)致昏。《猪屠宰和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Ⅰ、Ⅱ级屠宰车间宜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致昏或CO2致昏,Ⅲ、Ⅳ级屠宰车间猪的致昏应采用手工电致昏在致昏栏内进行。

1.2 致昏意义

对生猪刺杀放血前进行致昏,主要有保障动物福利、减少动物应激、保障肉品品质、生产安全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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