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特性
2021-01-06黄永林刘文颖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文化
黄永林 刘文颖,2
(1.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9; 2.大理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云南 大理671003)
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产生、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在《空间的生产》(1974年)一书中最早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后,“空间”不再是一个地理的或物质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文化空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系列文件表述之后,则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和需要保护的类别。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指出: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①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②。自2001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已有俄罗斯联邦的塞梅斯基的文化空间与口头文化等13项进入“代表性文化空间”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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