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诚实而不幸者”如何得到救济
2021-01-05刘建华
小康 2021年36期
关键词:制度
刘建华

“感謝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政策、法律都不是无情的,真的是有温度的……”说出这些话时,呼某有些激动。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首个自然人破产清算案件作出裁定,认定债务人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其破产。在3年免责考察期后,如果能通过法院的审查,就可以免去她的剩余债务。
我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个人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一系列问题引发众多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深圳是我国首个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下一步,司法程序要进一步完善,最好能够把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中,由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来推动。暨南大学与柏林自由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杨超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个人破产制度在其建立的初期,仍然存在制度落地上的一些困难。
对于呼某来说,这份民事裁定书是近几年来最大的喜讯。11月8日那天,呼某戴着黑色帽子,用口罩把脸捂得严严实实,签收法院的裁定书。“我以前是离法律很远的,有点怕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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