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廉政公署咨询委员会之监督职能
2021-01-05袁柏顺吴晓梦
廉政文化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监督
袁柏顺,吴晓梦
(1.湖南大学 廉政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2;2.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自二十一世纪初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倡议下纷纷建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并赋予其广泛执法权力以来,如何“监督监督者”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一方面,反腐败机构自身的腐败将对反腐败机构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伤害,因而对专门反腐败机构进行监督极为重要且必要;另一方面,反腐败机构通常要求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甚至可以说,独立性是专门反腐败机构的基本要求,[1]如何在确保专门反腐败机构高度独立的前提下对反腐败机构进行监督,从技术上给“监督监督者”带来难题。2018 年3 月20 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赋予监察委员会广泛的调查、处置权力,为监察机关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然而,改革后的监察机关位高权重、牙齿锋利,如何“监督监察委”、防止“灯下黑”成了新的难题。
在如何“监督监督者”这个命题下,香港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可谓是成功的:自成立以来,廉政公署鲜有腐败案件发生,在历年的民意调查中,廉署也一直保持极高的社会支持度(见表1)。香港廉政公署自身的高度廉洁与极高的社会支持度得益于廉署有一套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廉署突破传统的以传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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