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司法鉴定要素
2021-01-05刘卯阳王连智何滨陈文嘉
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 2021年50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刘卯阳,王连智,何滨,陈文嘉
(1.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吉林 吉林;2.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惠州;3.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汕头)
0 引言
我国长期以来对医疗纠纷案件随着法律不断健全和医学科学不断发展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业界公认的模式[1]。本文整理出一系列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相关的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分析和论证,以解决医疗损害案件审理所需的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等技术问题。
1 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法医学鉴定标准
传统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建立在过错责任追究的基础上。根据专家意见及行业规定确定有无过错,并根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按内部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2]。是按行政或行业规则鉴定过错的制度。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存在需要确定院方有无过错的鉴定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些法律中规定的过错大部分属于社会科学范畴,而司法鉴定机构属于自然科学鉴定机构,显然不适合通过鉴定来解决违法违规的问题。只有诊疗规范属医学科学内容,但并未说明该诊疗规范的出处及颁布机关。把诊疗规范作为司法鉴定的过错标准,而医学科学发展日新月异,进展很快,不可能把每个医疗行为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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