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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的政府责任及实现途径

2021-01-05彭虹斌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教育

彭 虹 斌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自2012年至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及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有关教育的论述中提及“家庭”二字的频率也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家庭教育法”。目前,中国已有8个省(市)出台了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分别对政府提出了相应的责任要求:重庆倡导的是“保障激励”;贵州、安徽和浙江提出的是“主导”;江苏、山西和福建使用的是“推进”;江西运用的是“推动”。2019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等9个部门颁发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第3条“核心理念”中提到:“家长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负有主体责任。”[1]然而,关于政府在家庭教育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定位

“政府”一词源于希腊文的“kuberan ”和拉丁文的“gubinere”,本义是指导、驾驭或掌舵,后来被明确赋予了管理、领导和统治等含义[2]。政府就是对国家进行管理的官僚机构的总称。政府应该对家庭教育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政府为什么要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

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显得异常突出,政府不得不化解由家庭教育缺失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1.传统的大家庭模式解体,家庭模式多样化

在市场化背景下,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农业社会的大家庭制度被小型家庭所替代,再婚家庭、单亲家庭数量大大增加。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2019年,中国离婚率已从1993年的1.54‰上升到3.4‰,当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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