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家庭教育的义务及其立法规制
2021-01-05康韩笑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陈 鹏, 康韩笑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西安 710062)
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终身性、优先性与选择性。2016年以来,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安徽陆续颁行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河北、浙江、陕西、湖北等地也相继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与调整。2020年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明确将制定家庭教育法列为2021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
家庭教育涉及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等多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点,其中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义务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问题。父母教育是各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中国《宪法》《教育法》对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父母抚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义务有具体的规范,但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如何履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需要在家庭教育立法中予以明确。(1)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普通成年子女(排除残疾等特殊情况的成年人)而言,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其家庭教育的义务更多体现为一种伦理、道德上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本文所探讨的父母家庭教育义务其对象指向未成年子女。
一、父母家庭教育义务的演进逻辑
从父母家庭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上看,古罗马时期与中国古代社会,家庭教育更多表现为一种“父权”,一种绝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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