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及规范重点
——基于国外立法的思考
2021-01-05余雅风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余雅风, 姚 真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家庭教育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1],对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转型,中国家长对家庭教育呈现出“不愿管”和“不会管”两级分化状态。一方面,社会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长无法同时兼顾工作与子女教育,将教育子女的任务转移给老人或学校,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另一方面,社会进步加剧了教育竞争,导致多数家长面临教育焦虑,奉行“唯分数论”“唯智力论”等错误观念。多数父母忽视家庭教育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家庭教育能力普遍不足,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和成长规律,不利于儿童的健康发展,更引发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毒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抢劫、强奸、重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惯窃、诈骗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刑事犯罪等不同程度的犯罪案件。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2015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中家长的主体责任、学校的重要作用、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工作保障等内容进行规定,由此引发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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