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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引导与制约

2021-01-05刘笋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刘 笋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631)

投资条约的正确解释,对于投资者和缔约国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投资条约的若干条款内容抽象,它们能够具体地创造什么权利和设定什么义务,更多地不是依赖条约条款如何规定,而是依赖仲裁庭如何解释。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随意解释、错误解释、扩大解释或背离缔约国意图进行解释的现象经常出现,这对投资仲裁体制的合法性构成了挑战,对国际投资条约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造成了危害。因此,深入研究投资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分析条约解释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研究如何引导和制约仲裁庭解释行为以及仲裁庭与缔约国条约解释权的分享与制约机制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兼具资本输入和输出大国身份且对外签订了大量投资条约的中国而言,不仅要注重未来的投资条约条款设计问题,更要关注已经缔结的投资条约的解释问题,分析中国所涉投资条约的解释结果,研究其他国家所涉投资条约的解释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寻引导和制约仲裁庭条约解释权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涉及投资条约解释权的关键问题是,仲裁庭条约解释权的权源是什么?仲裁庭在条约解释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如何限制?东道国与仲裁庭应当如何分享条约解释权才能保障条约解释的准确性、连贯性以及符合习惯国际法所要求的解释规律?

一、仲裁庭投资条约解释权的权源分析

仲裁庭的投资条约解释权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基于投资条约的明确授权,至多也只是暗示的授权,因为投资条约只是明确授予仲裁庭解决具体争议的争端解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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