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渔“三无”船舶处罚程序研究
2021-01-03王佳欣李沛菡毛汉琪林远倩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7期
王佳欣 李沛菡 毛汉琪 林远倩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大连 116000)
1 涉渔“三无”船舶概述
1.1 “三无”船舶的界定
目前,对涉渔“三无”船舶概念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际执法中主要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中的界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为“三无”船舶。假冒船名船号、船籍港,套用、伪造船舶证书,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改造、更新和改装后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船舶也应当认定为三无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以及《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坚决打击、取缔套用证书、三项均无、非法建造的船舶。
1.2 “三无”船舶的特点及其危害
1.2.1 特点
(1)分布广,安全性低。“三无”船舶主要分布在我国大部分海域,且大多是技术落后、渔民非法改造和安装、设备陈旧、安全系统有隐患的船舶。
(2)捕捞方式多样,破坏性强。“三无”船舶通常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多种多样的捕捞方式,大量捕捞渔获物,破坏了渔业捕捞管理、执法秩序,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恶劣的破坏。
(3)查处难度大,隐蔽性强。由于“三无”船舶分布较广,且善于隐蔽,常穿梭于港口,码头以及废弃船舶中,多处于偏僻地带,即执法的灰色地带、盲区,惯用伪装、套用、改造等方式躲避执法人员的查处和行政处罚。
1.2.2 危害
(1)破坏渔业捕捞管理,执法秩序。破坏渔业依法治理和管理秩序。我国多发的案件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对其他渔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增加我国渔业部门执法压力,破坏渔业捕捞管理执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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