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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视域下教师惩戒的平衡点与实施向度

2021-01-03李晶晶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4期
关键词:适度性中道中庸

李晶晶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江西·南昌 330022)

教师的惩戒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2019年12月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在2020年9月教育部审议通过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标准中也明确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那么,何谓正当行使惩戒权?笔者认为,要想判定是否是正当惩戒的标准最重要的是要找到惩戒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不同于折中意义上的“中点”,而应是符合中庸思想中的适度性。而要做到适度性则需要践行中庸所倡导的“中道、时中、中和、中行”四个原则。

1 “中庸”视域下教师惩戒的平衡点在于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

教师要正当行使惩戒,则必须找到惩戒的平衡点。那么这个平衡点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儒家中庸得到启示。对于中庸,最常见的理解就是“不偏之为中,不易之为庸”“中”即不偏、公正,“庸”即不易,符合常规和分际。故中庸本义就是为人做事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当前,教师的惩戒之所以引发很大争议,主要是因为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常常偏离了惩戒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惩戒的适度性,也即能够恰如其分,恰到好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实施原则中就明确提出了要“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的惩戒教育效果”。而适度性的惩戒可以称之为“中庸”之惩戒。而偏离惩戒平衡点的则是“不及”之惩戒与“超过”之惩戒,这两种惩戒对于学生则难以产生实际的教育意义。

“中庸”之惩戒是一种适度性惩戒,这种惩戒能够实现最佳教育效果,换言之,它能够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笔者认为,教育惩戒的关键是教育性,这里的教育性实质就是通过惩戒发挥惩戒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价值,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育惩戒就是“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我们认为,无论是学校颁布的校规,还是班级的制定的班规,它们的作用都是让学生内化这些规范,从而能够自觉地践行规范。而违纪违规的学生恰恰是对这些校规班规的藐视与侵犯,当学生缺少规范的内在约束,损害的则是其内在发展。对此涂尔干有过很好的论述,他说“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所以,通过惩戒重新在这些学生身上建构出规则与规范意识,从而促进其道德发展,这就发挥了惩戒的道德教育意义。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把惩戒分成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这种惩戒的划分实质就是与适度性高度相关。如一般惩戒是“依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规定了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六种惩戒方式。这些惩戒方式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这是根据“过罚适当”的原则确立的。换言之,当学生的过错性质比较轻,教师可以适当采取点名批评的方式实施惩戒,这种惩戒如果能够引发学生的愧疚感,从达到纠正其过失的目的,那么,该惩戒就是“恰如其分”,符合中庸原则。但是,如果“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则可以采取“较重惩戒”。这就是说,同样的过失行为,由于一般惩戒无法激起他的愧疚感,树立他的规则意识,达不到纠正其不良行为的目的,所以,这个时候教师可以采取“较重惩戒”,这种惩戒同样符合适度原则,因为它有可能促进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其道德发展的目的。相反,如果不采取“较重惩戒”,而是还采取“一般惩戒”中的其他惩戒形式,这种惩戒达不到教育违规违纪学生的目的,这就与中庸式惩戒相背离了。当然,如果违规违纪学生“屡教不改”的,教师则可以采取“严重惩戒”,因为只有这种“严重惩戒”才有可能触发其心灵上的震撼,达到纠正其过错的目的,这时候,这种“严重惩戒”则也是恰当的,符合中庸原则,这并不是“超过”之惩戒。总之,惩戒方式是否符合中庸原则,归根到底,就是看这种惩戒是否能够促进违规违纪学生的道德发展。

2 中庸视域下教师惩戒的实施向度

教师对学生实施正当的惩戒就是要把握好惩戒的“平衡点”,发挥惩戒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的目的。由此,教师就需要依据“中庸”所秉持的“中道、时中、中和、中行”的原则来实施惩戒。

首先,要依据“中道”的原则实施惩戒。中道是一种中正之道,诚如孔子所言,“不得中道而与之,必也狂狷乎”,这里的“中道”实质就是无过无不及之道。这一中庸思想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确立惩戒与过失相当的基本原则,以发挥惩戒的教育效果。如果惩戒“不及”,它就很难触动学生,这样的惩戒也就失去了教育意义。但是如果惩戒“超过”,则更是违背了教育性原则。当前,教师的惩戒违背“中道”主要体现在“超过”上。由此,《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特别列举出了几种“超过”之惩戒,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这些惩戒具有非人道与非人性的特点,它们违背了中正之道,与中庸原则严重背离。

其次,要依据“时中”的原则实施惩戒。孔子认为,“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那么何为“时中”呢?即随着时间的变化,“中”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机应变的,指为人处世随着时间、事件、对象、条件等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由此,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应该遵循“时中”原则,懂得权变,能够遵循差异性原则实施惩戒。《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如可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实施惩戒。皮亚杰曾将儿童的认知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感知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处在相应阶段的学生,会做出一些符合其认知特征但是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事情。教师在对该儿童行为实施惩戒时,就要考虑到儿童所处的不同认知发展阶段,并且根据其所处阶段的相应特征给予惩戒。“惩罚应该由法律固定下来,因为它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是不分轩轾的,但它的内部机制应该是灵活的。”所以,对于内向与外向性格的学生、对于男生与女生、对于不同气质的学生、对于初犯与惯犯等等,教师给予的惩戒在形式上都应该有所差异,体现教育中的“因材施罚”,从而发挥惩戒对不同学生的实际效果。

再次,要依据“中和”的原则实施惩戒。“中和”即指不同事物之间达到和谐共存的状态,只有达到“中和”的状态,才能天地万物太平和合。孔子也提出了“和而不同”的思想,他的“中庸”追求的是一种有态度、有标准的和谐境界,主张不同之“和”。因此,孔子的“和谐”观表达了一种“变中求和谐”的思想。由此,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坚持“中和”原则,不要让教育惩戒破坏了和谐的师生关系。这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让学生认识到,教师实施惩戒是为了他的道德发展,而不是把他当成工具,达到杀鸡骇猴或者挟私报复的目的。当学生认识到了教师是出于对自己的教育而实施了惩戒,则有助于让学生心平气和地接受惩戒,创造和谐的关系;二是要避免惩戒时的“以点带面”,也就是不能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这很容易破坏和谐的师生关系;三是不能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这也容易导致学生的对学生的怨恨;四是要注重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让学生认识到教师的惩戒真正是为了帮助自己成长的,这就有助于和谐师生关系的建构。总之,教师的惩戒如果激起的是学生的反感与憎恨感,导致师生关系恶化,这就违背了中庸中的“中和”原则。

最后,要依据“中行”的原则实施惩戒。所谓“中行”也就是“行中”,意思是要合乎“中”,把“中”作为为人处事的原则,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与原则。教师实施惩戒时也应遵循“中行”的原则。实际上,合乎社会道德规范与原则是教师惩戒最基本的要求。教师应该认识到,自己与学生之间除了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外,更重要的是社会人与社会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教师的惩戒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而公平与平等,是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所以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要树立公平,平等的信念,尊重学生的平等地位,不能为了维护教师权威而去滥用惩戒,而是要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惩戒,促进其道德发展。《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个实施原则是“合法合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师实施惩戒时“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教师秉持中庸中的“中行”原则。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也要对学生的心灵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从此句话中不难看出;教育是由惩戒教育和赏识教育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但是现在社会对教育的病态认识就是一味地鼓吹“赏识教育”,而对“惩戒教育”口诛笔伐,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确实存在教师乱用惩戒权的现象,也确实存在惩戒权的乱用给学生所带来的不可弥补的伤害现象,所以让教师了解惩戒权的“边界”,把握好惩戒学生时的“平衡点,”明白惩戒学生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基于“中庸”视域下,探讨了教师惩戒“边界”的问题,提出教师的惩戒区间应在“不及”与“过”之惩戒之间,并进一步指出了位于该区间内的所有惩戒的“平衡点”即“边界”都应该是有益于学生自身道德的发展,也向教师进一步说明了应该用“中庸”之道,即用“时中、中和、中道、中行”来寻求惩戒的“边界”,希望“中庸”之道可以在教育教学中焕发现代价值,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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