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及其保障机制研究
2021-01-02李小强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李小强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3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在部分地区先行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进行试点的要求[1]。循此理念,上海市出台了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和 《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这些文件之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上海市专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通过,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条是关于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就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而言,理论和实践中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生态保护补偿 (正外部性)方面,很少关注生态损失补偿 (负外部性)方面。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补偿本质上属于生态损失补偿的范围。本文拟从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这一制度切入,探讨作为生态补偿制度范围重要拓展方面的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明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制度是如何从生态补偿制度中演化而来,考量其如何展开以及通过哪些保障机制促使其顺利运行。
二、范围拓展: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成为生态补偿的新领域
生态补偿制度最初的范围主要是在森林领域,其提出是为了应对严峻的 “林业濒危”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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